
第九十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解读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税收优惠相关手续的规定。
一般来说,慈善组织、捐赠人以及受益人办理税收优惠的相关手续,需要民政、财政以及税务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有部分慈善参与者提出,在具体实践操作过程中,程序较为繁琐,各部门之间缺乏及时沟通和高效率工作,容易使许多手续停滞,无法实现真正的税收优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条专门作出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慈善组织、捐赠人以及受益人的税收优惠相关手续。
一、关于及时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的适用对象
在适用对象上,本条最大限度包含了各种相关主体,对于上述主体的税收优惠手续,均应当便捷、常规化办理。
1.慈善组织税收优惠的办理。慈善组织办理税收优惠,包括以下情形:资格层面的慈善组织自身的免税资格办理,慈善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办理,以及实体层面的慈善组织自身的税收减免,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房产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
2.捐赠人税收优惠的办理。捐赠人的税收优惠,包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税前扣除,以及印花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
3.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办理。受益人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减免征收上。
二、关于税收优惠办理的常规化
通过本条的规定和实施,首先应实现税收优惠办理的常规化。在慈善税收减免、退税的办理上,税务部门应将其作为自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日常化、流程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对于捐赠人的税前扣除,应制定简便、快捷、易操作的所得税抵扣操作办法,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例如,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三、关于税收优惠办理的及时便捷
税收优惠的办理作为国家的法定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本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为慈善活动各方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慈善税收减免、退税应当设定法定时限,税务机关等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无故拖延。在遵守法定时限基础上,本条的“及时”办理,还要求税务机关等部门在法律制度范围内,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便利,提高效率。慈善税收优惠能够当场决定、当场办结的,有关机关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尽快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