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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网

                                                           银发〔2017〕26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范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制定了《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
2017年11月22日

                                  

                                  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有关违法犯罪活动,规 范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国商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的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规定;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本办法,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的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了解受益人的声誉,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记录所取得的捐赠人的身份信息,并尊重其保密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识别其负责人及理事的身份。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应当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息及所有公开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调取上述信息。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人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社会组织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组织涉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活动,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会同民政部门定期评估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有合理理由怀疑社会组织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相互通报情况。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民政部门共享社会组织的登记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引导社会组织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意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依法获取的社会组织相关信息,可以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与境外组织合作协议以及其他实践操作的指引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民政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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