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解决我国大中城市高龄老人长期护理和照料难的问题,加强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全国实施的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爱心护理工程”要求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十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为老服务业的意见”(国办发[2006]6号)和国家民政、卫生、建设等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爱心护理工程是筹集社会资金,建设爱心护理院的老年公益事业。其宗旨是:帮天下儿女尽孝,替世上父母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
第三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具体做法是实行五个“统一”:
(一)统一名称。经批准参加试点的单位统称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爱心护理院”。其中爱心护理院可以用地区名称冠名,也可以用捐助单位的名称或捐助者的名字冠名。
(二)统一标识。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信誉,体现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试点单位须悬挂专为实施爱心护理工程而统一设计的标识。标识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颁发。
(三)统一理念。生与死都是人的生命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都遵循着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科学地认识和对待人的衰老和死亡,是实施“爱心护理工程”的重要内容。通过精心的姑息医疗(包括心理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把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关爱传递给老人,最大限度地减轻生活难以自理和临终老人的病痛,让老人安详地、有尊严地走完最后的人生,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是爱心护理工程的崇高理念。
(四)统一功能设施。试点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还应借鉴海外的先进经验,把本单位建设成当地一流、国内先进的具有典型示范功能的模范护理院。在医疗护理方面,要达到国家一级医院的有关规定,见附件一[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在生活护理方面,要达到民政部部颁标准,见附件二[“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发布)];并符合民政部批准的相关行业规范,见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3月1日民政部批准)]。在下面的工作规程中,我们针对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特殊要求,对护理院所必须具有的基本功能、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统一服务规范。爱心护理工程作为一项高尚的公益事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同时还必须具有专业护理知识和熟练服务技能。除执行国家为医疗和养老机构制定的一般标准外,根据对高龄老人开展临终护理服务的特殊情况,工作规程对有关内容还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运行机制是: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特别提倡在政府支持下,由社会力量兴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投资运行模式。
第五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目标是:用三五年时间,在300多个大中城市兴办一批爱心护理院,作为爱心护理工程的基础设施。为此,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一手抓试点的建设,一手抓爱心护理基金的建设。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爱心护理工程的发起和组织单位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下设“爱心护理工程工作委员会”,负责试点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种所有制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
(二)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社保部门审批的医保定点资格;
(三)愿意遵守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和五个“统一”的要求,自愿参加试点工作的公益机构。
第八条 试点单位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单位,可经各地方人民政府或民政、老龄部门审核,推荐给爱心护理工程的发起单位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经研究符合试点要求的,吸收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单位”。
(二)提出申请的单位(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发起单位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并由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成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直属的试点单位。
第九条 发起单位的职责
参加试点的单位,其原有的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隶属关系、经费渠道均不改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只负责下列事项:
(一)试点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爱心护理工程的宗旨和五个“统一”的要求,建设爱心护理院。
(二)协调国家有关部门优惠政策的落实。
(三)面向海内外筹集爱心护理基金和物资,支持爱心护理院的建设,对试点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四)试点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范化培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护理人员岗位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组织试点单位的经验交流、业务观摩、评比表彰,以及联合有关部门对试点单位进行等级评定。
(六)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统一组织试点的宣传,以及面向海内外的推介工作。
(七)组织试点单位进行海外交流与合作。
(八)基金会与试点单位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功能设施
除了具备国家规定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外,要求试点单位还必须具备六项功能和四个方面的设施。
第十条 六项功能是:
(一)医疗、护理功能
试点单位必须具备开展对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检查、治疗,以及按照医嘱,对生活上处于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和临终期老人实施规范化医疗护理的能力。
(二)生活照料功能
试点单位能够对具有不同生活照料需求的老人给以最恰当的生活照料服务。
(三)康复、保健功能
试点单位应该具有开展康复、保健工作的能力,积极帮助老人在一定程度上恢复生理功能,提高生存质量。
(四)娱乐功能
试点单位能够根据有一定自理和活动能力老人的需要,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生活乐趣,增强同衰老和疾病抗争的信心。
(五)心理治疗功能
试点单位应针对处于不同生理阶段的老人,特别是临终期老人,进行心理沟通和精神抚慰。这项服务的对象还应该包括老人的亲属。
(六)临终关怀服务功能
临终关怀服务是试点单位必须具备的重要功能,通过充分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老人在精神和生理上的痛苦,让他们在人间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中走完生命的
最后里程。
第十一条 四个方面的设施是:
(一)医疗设施
试点单位除了遵守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应医疗机构的规定和要求之外,还应该根据老人长期照料和临终关怀服务的需要增加和加强相关设施(例如抢救、监测、观察等设施)、设备(例如呼吸机、吸痰机、心脏起搏机等设备)的建设。
(二)康复设施
试点单位添置康复器材和设备应从住院老人实际需要出发,以避免设备的闲置和浪费。
(三)生活设施
试点单位对生活设施的设置,除应满足国家对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重点加强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人的生活服务设施(居住、餐饮、行走等设施)、设备(排便、洗浴、通风等设备)的建设。
(四)娱乐设施
必要的娱乐设施也是试点单位不可或缺的项目之一,但要从实际出发,以符合老人实际需要为原则。
第四章 服务规范
第十二条 护理服务的目标
(一)增强老人自我照顾能力;
(二)延缓病情恶化及机能衰退;
(三)提高老人生活生命质量;
(四)保持临危老人的尊严并尽可能地减轻其痛苦。
第十三条 护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一)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
爱心护理工程是一项高尚的人道主义事业,是奉献爱心的善良之举,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可贵的敬业精神和熟练的专业技能。
1、对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有深刻理解;
2、热爱并安心本职工作;
3、以儿女之情体贴入微地关爱老人;
4、潜心钻研、刻苦磨炼,提高服务技能。
(二)对护理业务方面的要求
1、所提供的护理内容、服务项目的标准应不低于附件三中对介护老人的服务标准。
2、护理工作还应遵照医嘱及配合治疗工作进行。
3、各项护理工作必须程序化,具体做法是:根据每个入住老人个体情况制定生活、医疗护理计划,护理项目、标准,严格按计划和医疗护理常规,实施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严格护理责任人制度,对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实施24小时全程护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
建立符合入住老人个体健康状况的诊疗计划,建立日查房制度;严密观察老人的健康状况及病情变化,做到早发现、早检诊,早治疗;建立入住老人的病历记录和诊疗记录,并建立终生档案。
第十五条 康复服务
实施康复服务的目标是为入住老人的机体功能康复提供促进作用,具体做法是:
(一)根据入住老人个体情况制定康复计划。
(二)根据需要确立康复理疗、体疗次数,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心理服务
(一)对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实施医学心理和情感心理服务的目标是:给服务对象以心理抚慰、情感照料和精神慰籍,最大限度地使入住老人达到愉快、豁达、安详、健康的心理境界。
(二)实施心理服务的具体做法是:
1、了解老人心理变化与心理需要;
2、运用语言性与非语言性的沟通技巧与老人交流,建立良好人际关系;
3、掌握患有相应疾病老人的心理特征,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护理;
4、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满足老人的精神及亲情的需求;
5、对家属提供心理慰籍。
第十七条 临终关怀服务
(一)临终关怀服务的目标是:
1、临终关怀强调并体现尊重个人生命尊严,使临终老人的人格尊严在生命的最终历程中,能够获得至高的尊重,直至死亡来临。
2、当死亡的威胁已具体化及明显时,盲目地延长病人的生命已毫无意义,应该给病人提供舒适、温暖平和的环境,通过医生、护士、营养师、义工等各方面的照顾,协助临终病人及其家属面对死亡的冲击,满足老人生理、心理、社会及个人信仰的需要。
(二)临终关怀服务的具体做法是:
1、采用舒缓治疗手段,控制或减轻痛楚及病症;
2、提供心理辅导,舒缓情绪及压力,消除恐惧;
3、安排专人陪伺,支持及协助家属陪护老人;
4、在政策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满足老人对亲情、爱情、宗教及民族风俗习惯的需求;
5、为家属提供哀伤辅导;
6、按照政策规定,协助亲属料理老人后事并提供殡葬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服务
1、弘扬中华民族敬老传统,宣传、动员本地区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开展向老人献爱心活动,让老人充分感受人间和社会的温暖。
2、组织本地区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利用节假日、休息日开展适当的服务活动,努力把本单位建成对青少年进行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的基地。
第十九条 建立协作关系
就近建立与大医院的协作关系。协作医院必须具备处理住院老人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二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附件:
1、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发布)
2、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01]24号)
附件一:
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1993年4月22日民政部发布)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福利院的宏观管理,促进福利院的正规化建设,特制定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投资兴建、县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的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 国家级福利院的总体要求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收养、休养人员服务,与收养、休养人员建立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二)坚持办院宗旨,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 无生活来源)对象的收养任务。
(三)深化改革,实现由福利型向福利经营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供养型向供养康复型的转变。
(四)管理、服务规范化,效益显著,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中起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级福利院分为国家一级福利院和国家二级福利院。申报国家福利院须经省级民政厅(局)审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规 模
第五条 国家级福利院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国家一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50 张以上,国家二级福利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
第六条 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化队伍,其中医疗康复专业队伍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一级福利院医护人员应占全院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应占65%以上。
第七条 有较为完善的生活服务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基本的现代医疗康复设备。
功 能
第九条 具有开展老年人、伤残儿童、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和康复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扩大服务面,具有向社区康复辐射的能力。
第十一条 具有专业培训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具有自我发展能力。能利用现有设施和医疗条件,向社会开放,增加收入,不断改善收养、休养人员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务设施。
管 理
第十三条 有健全的领导班子。领导成员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
第十四条 有高效、精干的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有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有完善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院容院貌好,生活环境优美舒适。国家一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花园式单位,国家二级福利院应是本地区的绿化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显著。
质 量
第十九条 为收养、休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精心安排收养、休养人员的吃、穿、住、治疗和康复。收养、休养人员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国家一级福利院和二级福利院的收养、休养人员及其家属满意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为收养、休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病历档案,有病及时治疗。连续三年内无责任医疗事故。国家一级福利院单病种的治愈好转率高于95%,国家二级福利院高于90%。
第二十一条 精心护理患病的收养、休养人员。所有上岗的护理人员都必须进行培训。基础护理合格率、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护理规程合格率达到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开展收养、休养人员康复活动有显著成效。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的康复参与率达到98%、康复有效率达到90%,国家二级福利院康复参与率达到90%、康复有效率达到85%。
效 益
第二十三条 床位利用率高。国家一级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与收养、休养人员的比例合理。国家级福利院应达到以下标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第二十五条 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国家一级福利院收养、休养人员年生活费开支占年事业费的比例达到80%, 国家二级福利院达到70%。
第二十六条 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 国家一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4000元,国家二级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福利院等级评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二 :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卫生部卫医发[1994]第30号)
一、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
2、医技科室:至少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1、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2、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3、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1、基本设备:心电图机、洗胃机、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气管插管、妇科检查床、万能手术床、冲洗车、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电冰箱、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恒温培养箱、洗衣机等
2、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垫1.2张、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心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施。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二、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5个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方、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2、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3、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4、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每科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心电图机、洗胃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5个中医临床科室;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1、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2、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3、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得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每科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得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四、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疗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由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右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1、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2、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4、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五)设备:
1、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五、综合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六、中医诊所(中医诊所的中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口腔诊所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二)科室设置: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部分诊疗工作。
(三)人员:
1、设1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设2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设3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名;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口腔科医师。
(四)房屋:
1、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2、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五)设备:
1、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药品柜
2、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3、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八、医疗美容诊所
(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1、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医疗美容工作的相应专科医师;
2、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
1、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1、基本设备:美容床、电凝器、吸力器、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抢救设备、药品柜
2、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附件三: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Z008—2001民发〔2001〕24号,2001年2月6日)
1、总则
1.1 为加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维护老年人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 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 利服务机构。
1.3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宗旨是:以科学的知识和技能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帮助老年人 适应社会,促进老年人自身发展。
1.4 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1.5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 老年人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2.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仗、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2.4 介护老人THE NURSING-CARED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5 老年社会福利院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THE AGED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 施。
2.6 养老院或老人院HOMES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7 老年公寓HOSTELS FOR THE ELDERLY
专供老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 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8 护老院HOMES FOR THE DEVICE-AIDED ELDERLY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 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9 护养院NURSING HOMES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 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0 敬老院HOMES FOR THE ELDERLY IN THE RURAL AREAS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 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 老 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 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11 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ELDERLY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 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2.12 老年人服务中心CENTER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 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3、服务
3.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门颁发了卫生许可证的专门为老人服务的食堂,配备厨师和炊事员。
3.1.2 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根据老人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 其它特殊饮食。
3.1.4 为有需要的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所有介护老人送饭到居室,根据需要喂水喂饭。清 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开1次膳食管理委员会,征求智力正常老人及其他老人家属的意见,满意率达 到80%以上。
3.1.6 照顾不同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
3.2 护理
3.2.1 自理老人
3.2.1.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3.2.1.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保持 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
3.2.1.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1.4 每周换洗一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1.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他季节每周1次。
3.2.1.6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2 介助老人
3.2.2.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新 鲜,无异味。
3.2.2.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2.3 协助老人整理床铺。
3.2.2.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2.5 夏季每周洗澡2次,其它季节每周1次。
3.2.2.6 协助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3.2.2.7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2.8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2.9 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
3.2.2.10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率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 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 录,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2.11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3 介护老人
3.2.3.1 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保持室内空气 新鲜,无异味。
3.2.3.2 提供干净、得体的服装并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
3.2.3.3 整理床铺。
3.2.3.4 每周换洗1次被罩、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3.2.3.5 帮助老人起床穿衣、睡前脱衣。
3.2.3.6 全身洗澡,每周2次。
3.2.3.7 定期修剪指甲、洗头。
3.2.3.8 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3.2.3.9 定期上门理发,保持老人仪表端正。
3.2.3.10 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3.11 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
3.2.3.12 帮助老人排便。
3.2.3.13 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仗、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3.2.3.14 Ⅰ°褥疮发生率低于5%,Ⅱ°褥疮发生为零,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 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患者除外。对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疮的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并尽可能提供防护措施。
3.2.3.15 早晨起床后帮助老人洗漱,晚上帮助老人洗脚。
3.2.3.16 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1小时。
3.2.3.17 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3.2.4 帮助老人办理到异地的车船票。
3.2.5 特别保护女性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
3.2.6 对患有传染病的老人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以既不影响他人 又尊重病患老人为原则。
3.3 康复
3.3.1 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
3.3.2 为老人定期检查身体,每年1次。
3.3.3 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
3.3.4 组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老人每月进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 学习,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的学习。
3.3.5 医护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确保每周开展两种以上康复活动。
3.3.6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养区和院内公共场所的消毒灭菌工作。
3.3.7 制定年度康复计划,每周组织老年人开展3次康复活动。
3.4 心理
3.4.1 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中介服务或给予劳动的机会。组织健康老 人每季度参加1次公益活动。
3.4.2 每周根据老人身体健康情况、兴趣爱好、文化程度,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 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3.4.3 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周记,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 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
3.4.4 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不定期开展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 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联系,努力营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 满足老人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老年人的特长、身体健康状况、社会参与意愿, 不定时的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发展贡献余热。
3.4.5 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4、管理
4.1 机构证书和名称
4.1.1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法人资格证书,并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4.1.2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名称,必须根据收养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机构的业务性质,标明 养老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或老年人服务中心等。由国家和集体 举办的,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乡(镇)行 政区划名称,但不再另起字号;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应执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 暂行规定》。
4.2 人力资源配置
4.2.1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4.2.2 城镇地区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有1名大专学历以上 、社会工 作类专业毕业的专职的社会工作人员和专职康复人员。为介护老人服务的机构有1名医生和 相应数量的护士。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数量以能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 的服务项目为原则。
4.2.3 主要领导应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 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无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应接受岗前 培训,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4.3 制度建设
4.3.1 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的适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
4.3.2 有与入院老年人或其亲属、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协议书。
4.3.3 有简单介绍本机构最新情况的书面图文资料。其中须说明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 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 和投诉的承诺等。这类资料应满足服务对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 结和评估报告。
4.3.5 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 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4.3.6 有全部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结构图。
4.3.7 有工作人员细则和选聘、培训、考核、任免、奖惩等的相关管理制度。
4.3.8 严格执行有关外事、财务、人事、捐赠等方面规定。
4.3.9 各部门、各层级应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做到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4.3.10 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的落实,严禁发生事故。
4.3.11 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项目既要逐项分计 ,又要适当合计。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4.3.12 有工作人员和入院老人花名册。入院老人的个人资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员查阅外 应予以保密。
4.3.13 严防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走失。为智残和患有精神病的老人佩戴写有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4.3.14 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4.3.15 有老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
4.3.16 长期住院的"三无"老人的个人财产应予以登记,并办理有关代保管服务的手续。
4.3.17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佩证上岗。
5、设施设备
5.1 老人居室
5.1.1 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 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5.1.2 根据老人实际需要,居室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衣架、毛巾架、毯子 、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时钟、梳妆镜、洗脸盆、暖水瓶、痰盂、 废纸桶、床头牌等,介助、介护老人的床头应安装呼叫铃。
5.1.3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5.2 饭厅应配设餐桌、坐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
5.3 洗手间及浴室应配备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坐便器、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 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垫和淋浴垫、浴室温度计、抽气扇等。
5.4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应有洗衣机、熨斗等。
5.5 建有老人活动室。有供其阅读、写字、绘画、娱乐的场所。该场所应提供图书、报刊、 电视机和棋牌。
5.6 有配置了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5.7 有接待来访的场所。接待室配备桌椅、纸笔及相关介绍材料。
5.8 室外活动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绿化面积达到60%。
5.9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方便识别。
5.10 有1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11 根据老人健康情况,必须准备足够的医疗设备和物资,应有急救药箱和轮椅车等。不 设医务室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与专业医院签订合同。合同医院必须具备处理老年人社会 福利机构内各种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能力,并能够承担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日 常诊疗任务。
5.12 及时解决消防、照明、报警、取暖、通讯、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出现的问题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5.13 保证水、电供应,冬季室温不低于16℃,夏季不超过28℃。 5.14 生活环境安静、清洁、优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顶棚、墙面、地面、桌面、镜面、 窗户、窗台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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